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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管长租公寓:预收房租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3 02:19: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85
核心提示:,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新规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长租公寓”。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严禁“长收短付”,企业收付租金周期应匹配

去年,部分长租公寓因“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导致出现“爆雷”“跑路”,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

北京此次出台新规的核心内容,就是严格禁止“长收短付”经营模式,限制租赁企业的“资金池”。

新规明确限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同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收、付租金周期应当匹配。

此外,新规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也就是说,租客申请了住房租赁贷款,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此前已经预收租金超过3个月的部分和存量“租金贷”,租赁企业要建立专户逐步化解。

押金须纳入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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