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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预收房租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租金贷”不得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3 02:19: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31
核心提示:频繁“爆雷”的长租公寓,迎来了监管新规。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首次明确禁止“长收短付”,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不得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只能拨付给个人

原标题:重磅!北京出台长租公寓监管新规,预收租金不得超过3个月

频繁“爆雷”的长租公寓,迎来了监管新规。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委网信办、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首次明确禁止“长收短付”,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不得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只能拨付给个人。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亮点1:“租金贷”只能拨付给个人

以分期月付租金更便宜的噱头,鼓励租客申请“租金贷”,从而一次性从银行或小贷机构获取12个月的租金,再按月或季度向房东支付租金,一进一出之间,一个无形的资金池就形成了。池内的资金本应只用于支付租金,可也有长租公寓运营商玩起期限错配,比如将资金用于向房东收房,持续扩大市场规模,可一旦经营受阻,“8个瓶盖盖10个瓶”,就会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

缺乏监管的“租金贷”和资金池,是长租公寓频繁“爆雷”的深层次原因,也是新规的核心内容。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周期必须匹配;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且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租客申请了住房租赁贷款后,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已经预收的超过3个月的租金部分和存量“租金贷”,租赁企业要建立专户逐步化解;已经预收的押金,也要一并纳入专用账户托管,押金托管的具体方式和流程后续还会出台配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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