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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勿将病种支付标准与绩效挂钩 规范医疗行为激励机制[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03 00:29: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82
核心提示:9月2日,国家医保局举行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新闻发布会。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表示,支付方式改革不是医保的控费手段和目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时,不要将病种支付标准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9月2日,国家医保局举行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新闻发布会。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表示,支付方式改革不是医保的控费手段和目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时,不要将病种支付标准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医保局:勿将病种支付标准与绩效挂钩

国家医保局持续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根据改革实践和临床发展需要,动态调整DRG/DIP分组方案,持续推进技术标准更新迭代。继2019年的1.0版分组之后,2024年又发布2.0版分组方案,经过长达一年的意见收集、数据分析、专家论证和多轮征求意见,研究形成了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并予以正式发布。

病种支付标准是医保部门依据病种分组结果,以历史医疗费用为基础测算形成的,是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该病种住院服务费用的标准。病种结余资金是按病种付费的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间的差额。因此,病种结余留用与病种支付标准直接相关。

要更加科学合理地测算病种支付标准。在完善病种付费总额管理基础上,结合医疗机构三年真实结算数据做好病种权重、费率的测算,原则上按前三年数据1:2:7的比例进行测算。各地应根据医保基金运行、疾病谱变化、本地历史医疗数据以及医疗技术创新发展方向,综合考虑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变化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病种支付标准,使病种支付标准更加贴近临床实际。

根据医疗机构反映的意见建议,在测算病种支付标准时,可结合医疗机构等级、专科特色、落实医保领域相关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医疗机构调节系数,使医保支付水平与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更加契合。对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鼓励探索向弹性费率转型,通过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避免费率“完全浮动”影响医疗机构对基金的支付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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