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市江宁区一家酒店因为客人未喝完的43瓶水而被警告,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这家经常承办会议的酒店,进行临时检查时,刚好发现了以上那一幕。
在确认会议现场没有张贴反浪费警示标语后,工作人员依法对这家酒店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后酒店负责人表示,酒店已经做出整改,并要求工作人员加强与客人沟通,提醒客人将没喝完的水带走等,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有网友说:反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注意!上述规定只是指未张贴反浪费提醒的处罚。如若是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可处1000-10000元罚款。
综上,市监局以未张贴反浪费食品标识为由,对涉事酒店处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杜绝浪费是对的。问题是瓶装水打开喝了一半或只喝几口,如何处理?是收集好让下一波客人喝,还是酒店自己人喝掉?恐怕都不可能。道理很简单,个人卫生问题,要不然送给执法人员让他们喝掉。
可以下个规定,提供瓶装水要提供小瓶的,250毫升或者150毫升的,与会者喝不掉就带走。
这件事提醒,与其机械执法,不如搞有意义操作。
浪费肯定是不对的,对浪费行为进行处罚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个处罚对象,总感觉怪怪的。这就好比饭店里顾客,如果点的饭太多了没有吃完,也没有打包走,到底该处罚顾客还是饭店?又好比如果一群人带着饮料食品去公园玩,结果剩下的饮料和食品都扔到公园,到底该处罚这些带着饮料食品的人还是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