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高院消息,12月31日,备受关注的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上诉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应永久性停建为由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项目已无再建可能为由请求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6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围绕双方上诉请求及争议焦点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云南高院经审理认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对绿孔雀栖息地及热带雨林整体生态系统存在重大风险,在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建设方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基础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否应永久停建应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悉,在二审期间建设方向其上级公司请示停建案涉项目并获批复同意。
本案是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审理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至损害结果发生之前,避免了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进一步扩大,是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判经验及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