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依法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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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虚*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
(二)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存在未清理的;
(三)存在其他原因确需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
企业恢复其主体资格的,不影响主张企业股东对企业承担相应。
第十二条 企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企业名单,涉罪的,移送机关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负有责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企业名单,或者记入个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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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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