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致新三板”:高质量信披是公开发行之基石 - 投资理财 - 亿席商务网
标王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贵金属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投资理财 » 正文

科创板“致新三板”:高质量信披是公开发行之基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1 18:18:30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76
核心提示:  2019年3月份,曾有一首《新三板致科创板》的歌曲在坊间传唱,其歌词中饱含着对于你的荣光也许是我新的可能的期许。时光飞逝

  2019年3月份,曾有一首《新三板致科创板》的歌曲在坊间传唱,其歌词中饱含着对于“你的荣光也许是我新的可能”的期许。时光飞逝,科创板已经开市近半年,并在设立并试点注册制的进程中充分向市场展示了自己的速度、温度和高度。如今,师出同门的科创板或许可以给师兄新三板“写一封回信”。笔者特代笔如下:

  新三板吾兄,你的来信弟已知悉,未及时回复是因为去年3月份,上交所正式公布科创板系列业务规则,弟开启探索之旅,前路未知且漫漫,不敢稍有懈怠,也在进行中积累自身感悟,以便来日与兄深入交流。

  上个月以来,弟一直关注兄所进行的深化改革。近日更是欣慰地了解到,全国股转公司正式落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3件业务规则,至此,兄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的7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实施。

  欣喜之余,弟有一事提醒,在吾等师门——资本市场的深改大计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性逐步增强,因为新《证券法》已经明示将全面推广注册制改革。弟与注册制打交道时间虽不足一年,却深感信息披露对其之重要性不可小觑。

  首先,监管层运筹帷幄注册制试点之初,规则制度与信息披露契合已经甚为紧密,因为注册制所代表的市场化公开发行的前提是信息披露高质量。

  经过弟的努力,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披质量持续提升,去年三季报也印证了这一点:已上市的科创板公司“科创”属性比较突出,科创板上市公司研发费用占收入比平均为13%;从行业情况看,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轨道交通、新能源等重点行业业绩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成为科创板公司业绩增长的中坚力量。同时,科创板上市企业类型更加多元。

  此外,弟开启IPO审核以来,已有多家公司“被问退”并依法终止审核。如果经过审核问询,相关发行人对审核中的重点和反复关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重大信息披露事项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所评估和披露的科创属性和技术先进性明显不符合科创板定位,都可能导致发行上市申请被依法否决。因此,“被问退”今后可能还会发生,当然更多的原本心存侥幸的企业可能是被“不问而退”。

  其次,弟开市以来,已经经历了不设涨跌幅限制的首个交易周和常态化交易近半年时间,市场表现稳健有序、机构对于估值渐渐达成共识、投资者参与热情而具有理性。这些显示了科创板上市企业及其信息披露质量初步经受住了市场检验。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以“符合预期,基本平稳”来评价弟。他彼时说,科创板运行100多天来,注册制试点平稳有序,改革紧紧抓住信息披露这个核心,推动发行人、中介机构、交易所归位尽责,审核注册各环节公开透明,实际效果基本得到了市场认可。

  当然,弟并不敢对今后工作掉以轻心,还将兢兢业业于提高信披质量,努力呈现给市场更真实、更立体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便于市场对于其投资价值进行理性判断。

  第三,兄之改革乃是“师门”存量改革的一部分,难度可想而知;且新三板挂牌公司此前信息披露质量良莠不齐,如今兄务请严格把关。去年,弟曾给A股市场传统板块的师兄们致信,弟一直以为“质量是生命”绝不仅仅是产品生产领域的一句警示,对于资本市场而言,信息披露的质量无疑意味着更多,因为股票市场是“信息+信心”的市场,而信息的质量又决定了信心的取向,因此对信息披露万不能掉以轻心。纵使规则非常完备,实践中也需要对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夯实市场根基。

  其实,弟之创新规则落地尚不满一年,“试验田”仍有待时间和实践检验,因此,弟有一言与兄共勉——高质量信息披露是成功公开发行的基石,也是公司与投资者隔空对话的最短和最高效路径,愿我们火眼金睛,努力为市场和投资者撑起一片清明。

  以上为弟对于改革之拙见,望今后常与兄长经邦论道。顺颂安好!



 

  以上是“科创板“致新三板”:高质量信披是公开发行之基石”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亿席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企业其他资讯

 
网站首页 | xml | top资讯 | 粤ICP备1109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