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耗时4年8个月,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这也是该草案的四审版本。
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证券法诞生20年来,总计经历了一次修订(全面整体的修改)和3次修正(局部个别的修改),如果此次证券法四审获得通过,那将是其第二次修订,距离其上次修订已有14年时间。
证券法四审能有如今的进展,殊为不易。因其牵涉到上亿投资者、数以万计的企业以及大量投资机构的切身利益,要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难度不小。加上2015年4月草案一审以来,A股市场颇不平静,也给证券法修订带来了客观上的难度。
总的来说,时至今日,各界对于证券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寄予了更为乐观的预期。
第一,证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主要场所,在推动中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进程中至关重要,民营企业的股权和债务融资,硬核科技初创企业上市,产业转型升级,都需要强大、高效的资本市场与之匹配,而证券法是确保这些目标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第二,证券市场新一轮改革已经启动,注册制从科创板起步并将扩展到创业板,证券行业向外资大幅放开,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逐步上市并扩容,变化后的市场也需要新的法律规则加以规范。
梳理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版本,其中亮点颇多。比如,对证券的概念进行了新的界定,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管产品纳入证券范围,这符合市场的新变化。又比如,将“持续盈利能力”改为了“持续经营能力”,而淡化盈利要求正是推行注册制的题中之义。
再说投资者保护。在整个A股生态当中,中小投资者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证券法诞生到如今的修订草案四审,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都是主线,也最为公众关注。
相比现有规定及三审版本,修订草案的四审版本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5倍,提高到1~10倍;实行定额处罚的,由原来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这种变动,可以说是对市场各方长期呼吁的一个积极回应,对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信号意义。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损失通常数以亿计,即便将顶格处罚提升到2000万元,也很难完全覆盖违法行为的潜在回报。
我们认为,这样的担忧有一定道理,但单纯提高行政处罚额度并非一劳永逸之策,因为违法者更容易看到潜在回报率而非潜在风险,违法造成的损失也不能通过罚款弥补给投资者。
因此,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利用法律手段,主动向违法的上市公司索赔,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为直接有效的方式。
可喜的是,为了减少投资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证券法修订案四审版本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此外,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猛一看,这种安排有些类似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但仔细研究就能发现,两者有很大不同。投资者保护机构并非律师事务所这类商业实体,其不以利润回报作为目标,在代理投资者维权方面,显然会更具公心,投资者的法律成本也能大幅降低。
虽然未必尽善尽美,但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版本可以说已历经各方充分博弈。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已高达百万亿元量级,参与者众多,各方的最大公约数并非一个静态常数,而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我们认为,与其追求绝对正确的解决方案,不如解决当下最紧迫的问题,迈出关键一步远比站在原地纠结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