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10时,“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徐枣枣称,2018年11月14日,她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科咨询冻卵事宜,并通过相关检查确认身体正常、卵子健康,但她提出的冻卵需求,被医生拒绝,医生理由是医院不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
为此,徐枣枣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法庭。起诉书显示,原告作为年满30岁的成年女性,有把自己现阶段最适合生育时期的卵子取出并冷冻保存的意愿。原告认为,被告的拒绝行为,是对原告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徐枣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原告提供冻卵服务,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自陈述了诉辩意见,法庭主持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持续了约一小时,法庭宣布休庭。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徐枣枣对《中国新闻周刊》称,她最初萌生冻卵的念头,是在2018年。彼时,她在一家新媒体公司工作,刚刚升职,感情上,则刚经历了一场分手。出于职业发展和感情上的不确定性等原因,考虑冻卵,“现在不想生孩子,万一以后想生,可能身体条件又不适合了。我想把我黄金时期的卵子保留下来,相当于保留我黄金时期的生育能力。”徐枣枣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起初,她电话咨询了几家北京的医院,对方称需要挂生殖科的号,进行冻卵必须有结婚证。直到2018年11月,她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科成功挂号,先做检查,确认自己身体状况符合冻卵条件,后又咨询医生,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无法冻卵。她被拒绝的原因是因为她的未婚身份。
此后,她认识的一位律师建议她可以去法院起诉。徐枣枣先去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用“医疗合同纠纷”的理由尝试起诉,法院均未予立案。直到今年9月5日,徐枣枣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一般人格权”起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立案成功。
在中国,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冻卵手术在内)几乎一直未对单身女性开放过。根据国家卫计委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卵子冷冻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所以,为单身女性冻卵,违反了上述规定。
唯一一次可能的改变是2002年出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彼此抵触的。《立法法》第九十五条对这样的情况有规定。“(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但从2002年至今,这个规定相抵触的问题一直没有被解决,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对此给出过意见、做出过裁决。
实际上,吉林省的相关执行情况也并不乐观。根据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官网的一则回应中提到,据了解,吉林省的上述规定实施10余年来,尚无1例单身女性申请借助医学手段生育。
2018年2月,《财经网》记者曾专门针对此条例的实施情况打电话给吉林的六家医院咨询是否可以给未婚单身女性做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均得到否定答复。
但民间关于应该放开“冻卵”的讨论、呼吁一直存在。2015年,女星徐静蕾公开承认,自己曾在两年前赴美冷冻9颗卵子,掀起关于“冻卵”的广泛讨论。央视制作了一期6分钟的节目,强调卫生部规定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手术,并一再说明,即使有些医院允许单身女性冻卵,使用冷冻卵子时也必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徐静蕾宣布冻卵三年后,携程公司宣布,将拓宽公司生育基金的内容与使用范围,为企业中高层女性管理者提供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费用,以及不超过7天的带薪年假,以让她们享有去国外冻卵这一“高科技生育保险”。
此外,也曾有律师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建议。2018年7月18日,《中国日报》发消息称,上海律师李珺建议国家卫健委修改相关规范中不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例如冷冻卵子或者试管婴儿)的规定,落实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对此,国家卫健委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未禁止单身女性生育,卫健委将加强调查研究,逐渐凝聚共识,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女性生育、就业和职业发展权益。
12月23日的庭审结束后,原告徐枣枣和代理律师于双双在法院附近一家咖啡馆,接受媒体采访。于双双称,“预计案件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对结果谨慎乐观。希望能通过这次个案,引起更多讨论,最终推动政策的改变”。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徐枣枣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