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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32年未领证 继子有权继承房产吗 一场“时间”之争[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26 23:48: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30
核心提示:沈先生的生父早年去世,17岁时,他的母亲与俞老伯相识并开始共同生活。从1991年起,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抚养沈先生长大,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俞老伯突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

沈先生的生父早年去世,17岁时,他的母亲与俞老伯相识并开始共同生活。从1991年起,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抚养沈先生长大,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俞老伯突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继子应当继承遗产,但俞老伯的兄弟姐妹们不同意,认为他没有继承资格。法庭上,法官询问了关键问题: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是从哪一年开始共同生活的?

沈先生称是1991年4月,而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则说是1996年9月。这五年的时间差至关重要,因为法律上有明确的时间分界线——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如果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沈先生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母亲和俞老伯从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且邻居、亲友都认可这段关系。此外,他还展示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管俞老伯叫“爸爸”,他的女儿叫俞老伯“爷爷”。俞老伯的身后事也是沈先生操办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但要继承遗产,沈先生还需证明他与俞老伯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法院查明,1991年时沈先生17岁,还在读初三,学费、生活费由母亲和俞老伯共同承担。成家后,沈先生又反过来照顾年迈的俞老伯,看病、过生日、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操持。这些双向付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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