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人寿保险合同,但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后,其家属却没能拿到保险承诺的赔偿金。2022年2月,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家属,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在经过公开听证和系列调查后,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家属获赔90余万元。
“死者小姨作为一家人,参与处理了死者保险赔偿的事情。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误会,导致死者父母认为保险拒赔的过错是死者的小姨,所以死者父母就要求这个亲戚进行赔偿。”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邱振丹表示。
检察官介绍,2019年4月,郭某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保额为120万元;次年2月,郭某强由于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不详。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后,经家属同意未对死者进行尸检,当天下午,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后,死者遗体进行了火化。2020年4月,郭某强的家属持保险合同前去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属合同约定之责任免除为由,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处理。之后,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因死者父亲郭某某误以为案件关键证据《尸检通知函》上“不同意”三个字系死者小姨所签,便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其后,死者父母便与死者小姨就赔偿款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保险公司当时在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时,尸体还没有进行火化,是有条件进行尸检的。关于通知函上签字的问题,死者亲属当时申请了笔迹鉴定,通过鉴定发现尸检通知函上面的签字,不是死者父母签的,也不是死者小姨签的。”邱振丹表示。
↑司法鉴定书
检方介入后,为弄清事实真相,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并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最终检方经过调查认为,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宁乡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给当事人申请了法律援助,经过双方沟通,双方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原来赔偿了10万元的基础上,再继续赔偿他们98万余元。”邱振丹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