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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深三地发文,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9 02:04: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94
核心提示:2月以来,深圳、北京、上海三个一线城市在四天内相继发文,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监管。 专家分析指出,近年来各地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究其原因,多为抢占市场、扩大规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款等违规行为盲目扩张,导致其经营难以为继

京沪深三地加码长租公寓监管,严控“租金贷”成焦点

2月以来,深圳、北京、上海三个一线城市在四天内相继发文,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监管。

专家分析指出,近年来各地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究其原因,多为抢占市场、扩大规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款等违规行为盲目扩张,导致其经营难以为继。

因此,针对长租公寓高风险经营乱象提出的严控“租金贷”、严禁“长收短付”等举措,成为此轮住房租赁市场调控的焦点。

焦点1:“租金贷”只能拨付给承租人个人

严控“租金贷”,是此次一线城市进行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监管的核心内容。

近年来各地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原因之一,便是企业通过银行租金分期贷款变相融资,直接形成“资金池”,走上高杠杆疯狂扩张之路并转嫁风险。

此次北京要求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也就是说,租客申请了住房租赁贷款,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

深圳也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上海规定,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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