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通知指出,最近,个别地方法院以影响年终结案为由控制立案。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直面问题,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决不允许“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又是年底立案难。虽然只是“个别“地方,但只要具体的当事人,遇上这“个别地方法院”,那就是百分之百的“难”。司法为民,是平等服务于民,而不是在一些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将一些不特定的民众排除在司法救济渠道之外。因此说,为“个别地方法院”的年终立案难专门下发一个通知,仍有其价值和意义。
法院年终立案难,已难了二十几年,至今还剩“个别”的尾巴,可谓“尾大不掉”。甚至有律师慨叹:天下苦法院年终不立案久矣!在前述“个别地方法院”之外,还有的“个别地方法院”也同样存在年终立案难。只是这些法院并不粗暴拒绝当事人的诉请,而是先给个内部小号,承诺挂到12月20日之后再录入案件管理系统。这种柔性变通,在多数情况下也能说服当事人,并成功绕过年终结案率。
2015年,法院民事受案制度从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被认为是“法院大门常打开”的标志性事件。这一改革更被寄望于有效化解立案难。5年来,立案登记制的确起到了疏通诉讼之门的积极作用——援引最高法的官方评价,“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