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分组审议中,有关草案婚姻家庭编的三大问题引发热议。
关于完善离婚冷静期
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钺锋委员认为,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
他指出,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因此,应当设立甄别机制,从立法技术看,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
他建议,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关于认定近亲属范围
此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在审议过程中,有方面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民法典草案据此将其删除,不以“共同生活”认定是否是近亲属。
信春鹰委员表示,审议的时候有意见提出“共同生活”不太好定义,她也持这样的意见。“但是现在把这一款全删了,我认为倒水不能把婴儿一块倒掉,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
她认为,民法典中这些基础定义会涉及到家庭、姻亲、血亲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建议把原来“共同生活”几个字删掉,其他的内容保留下来。这一条的逻辑是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这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定义,不能舍弃。
关于婚姻唯一居所共同居住权
在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增设对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
邓丽委员建议,在草案第1060条前增加一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理由主要是: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场所,也关系诉讼、继承、遗弃等行为的认定,在农村还事关土地权益、宅基地的分配等等,非常重要。为维持家庭生活安定和睦,有必要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
邓丽说,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水平还是比较低的,为了保护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权利,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导致另一方无家可归。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尚没有考虑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需要、特殊问题,所以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家庭居住权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