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速看:D级危房怎么鉴定?有何标准?怎么处理?房屋受损该如何维/权和诉讼?
危房鉴定是如何进行等级划分的?
答:危房一共分ABCD四个等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完好,属承重体系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破坏,一般不需修理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轻微破坏,属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一般需要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在未作抗震加固前不能使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严重破坏,属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拆除或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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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危房安全隐患怎样鉴定?
答:第一、检测程序:
(1)建筑及结构的平、立面布置核查,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检查;
(2)地基基础检查;
(3)上部结构及构件工作状态检测:包括建筑物的侧向位移量测、构件裂缝检测、构件变形检测;
(4)上部结构及构件的施工质量及性能检测:包括构件截面尺寸量测、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配置检测;
(5)围护系统及附属结构使用功能检查;
(6)根据检测数据并参考委托方提供的部分设计图纸对结构及构件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分析,结合现状调查、勘测结果,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级及抗震鉴定。
第二、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分级标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单个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要求如下:
Asu—安全性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安全性略低于鉴定标准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安全性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安全性严重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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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等级有哪些综合评定原则?
答:(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3)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②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③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④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⑤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⑥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⑦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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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怎样处理?
答:简言之,D级危房已不适合居住,必须拆除或重建;其他等级可视情况维修加固。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辩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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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非受力裂缝进行修复处理?
答:如果并非结构裂缝,而是墙面粉刷层收缩性裂缝,则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对于这类非受力裂缝,可对墙体开裂部位进行修复及饰面恢复处理。常用的方法是:裂缝宽不大于1mm的,按原标准重新做装饰面层;裂缝宽大于1mm的,应沿裂缝凿除原粉刷层500mm宽,加钢丝网(网孔不大于9×9mm,钢丝直径1.0mm),粉1:2水泥砂浆(内掺8%膨胀剂),厚度同原粉刷层,并按原标准恢复装饰面层。
民居危房鉴定需提出哪些鉴定目的或任务?
答:如果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鉴定目的不同,那么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鉴定意见还与鉴定设备、鉴定标本、鉴定人员的实战经验、技术水平有关,既使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完备,而鉴定意见有可能完全不同。
受损民居鉴定目的通常确定为查找损坏状况和损坏原因,分析房屋居住安全性(是否构成危房)、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加固或修缮的理由及依据、论证是否需要拆除返建;根据工程量定损或确定相应造价。
鉴定报告完整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1)基本情况;
(2)房屋概况;
(3)现场检测结果;
(4)工程检测结果;
(5)复核计算结果;
(6)房屋损坏原因分析;
(7)鉴定结论及处理方案(意见);
(8)定损或确定相应造价。
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聘请鉴定机构必须是当事双方(即侵权方和利益受害方)共同委托,单方委托无效。
鉴定的目的和内容必须与鉴定机构事先合同约定。
鉴定报告要针对基建施工(含放pao、重车、抽水、堵水、管槽或基坑开挖等)是否对周边住房构成影响以及有多大影响,是过程和原因的分析鉴定,是鉴别裂缝、分析裂缝、控制裂缝的分析,而且聘请的队伍必须同时具有房屋鉴定和司法鉴定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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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以及启动重新鉴定?
不同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答:房屋裂缝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材料缺/陷、施工质量因素、环境条件变化、使用不当、地基不均沉陷、外界干扰(如地震、火灾、撞击、震动)等多方面,鉴定机构对于裂缝出现的时间往往不能鉴定,但对于产生的原因可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问题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启动再次鉴定,就以再次鉴定为准,可以共同委托资质级别和经验更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并委托律师代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员的管理,以及运行管理制度均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对案情及鉴定意见书的认定主要考虑三点:
一是鉴定意见书的来源,是不是由法/院委托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来源的鉴定意见;特别说明的是单方委托,法/院往往不支持;
二是鉴定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鉴定意见,或者说设备、技术、经验、人才水平较高的鉴定机构更能反映事情的原貌;
三是鉴定意见书详实、客观、鉴定意见理由充分的优先于其他鉴定意见书。
怎样确定侵权主体,也就是相邻房屋因施工受损,其责任究竟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承担?为什么?
答:我国《建筑法》、《物权法》规定: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很明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称项目的产权单位必然成为责任主体。
此外还应考虑:设计单位是否违规设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否严格审核了设计图纸等。如因上述单位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同时向有侵权行为的建设工程其他参与主体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