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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致人受惊骨折养犬人被判赔31万 无过错亦需担责[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18 22:49: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09
核心提示:刘女士患有骨质疏松症,一天晚上在小区散步时遇到包先生骑车遛狗。犬只两次向刘女士方向跳起后,刘女士受惊摔倒致残。经医院诊断,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膝关节损伤,并进行了手术置换左髋人工全髋关节。鉴定结果显示刘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遛狗致人受惊骨折养犬人被判赔31万 无过错亦需担责。刘女士患有骨质疏松症,一天晚上在小区散步时遇到包先生骑车遛狗。犬只两次向刘女士方向跳起后,刘女士受惊摔倒致残。经医院诊断,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膝关节损伤,并进行了手术置换左髋人工全髋关节。鉴定结果显示刘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包先生未能有效控制犬只,导致她受到惊吓而摔伤,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先生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包先生则辩称,他的狗并未接触到刘女士,且刘女士因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才导致严重后果,他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包先生申请对刘女士的伤残后果与自身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的左股骨颈骨折与其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

东城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女士正常散步并无任何过错行为,包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刘女士的自身疾病对其受伤有一定影响,但该疾病属于客观存在的身体状态,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包先生向刘女士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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