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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就房产分配存争议 法院判了 婚前房产加名后如何分割[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4-14 22:50:5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15
核心提示: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必然对半分割?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明确了婚前房产婚内加名后的分割原则

夫妻离婚就房产分配存争议 法院判了 婚前房产加名后如何分割。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必然对半分割?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明确了婚前房产婚内加名后的分割原则。

赖女士与王先生于202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逐渐冷淡。为缓和关系,2021年8月,王先生将婚前父母赠与自己的婚房中50%份额赠与赖女士,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但此举并未挽回两人濒临破裂的关系。2023年4月,夫妻二人开始分居。

一段时间后,赖女士起诉离婚,主张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碍导致婚姻破裂,自己遭受生育权损失,要求按房产市场价格的50%分割案涉房产。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辩称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赖女士无任何贡献,加名仅为维系婚姻而非无偿赠与,且赖女士存在言语冷暴力、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等过错,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无需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案涉房产虽原系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已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赠与房产的处分行为有充分认知,故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分割比例,法院综合考量三方面因素:一是财产来源,房产的原始取得及变更前的增值,赖女士并无直接贡献;二是婚姻状况,双方于2020年2月结婚,2023年4月分居,实际共同生活仅三年,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情形,且未生育子女;三是过错问题,赖女士主张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碍、自身遭受生育权损失,未提交充分医学证据,该情形不构成法定重大过错,现行法律也未将生育权损失作为财产分割的独立补偿事由;王先生主张赖女士存在过错,亦未达到影响分割比例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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