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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租车为名骗车抵押获刑 贪念终食法律后果[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20 23:42: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32
核心提示:男子谷某某因个人债务缠身,无力偿还欠款,萌生了以租赁车辆为名骗取车辆、再抵押变现偿还欠款的念头。2024年,他通过线上租车平台虚构个人日常用车需求,向车主刘某某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与取车事宜

男子谷某某因个人债务缠身,无力偿还欠款,萌生了以租赁车辆为名骗取车辆、再抵押变现偿还欠款的念头。2024年,他通过线上租车平台虚构个人日常用车需求,向车主刘某某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与取车事宜。

为了将租来的车抵押贷款,谷某某需要车辆行驶证,但租赁来的车辆无法得到该证件。于是,他选择了一辆与自己持有的车辆一模一样的车,并找朋友偷偷篡改了租来车辆的识别信息和号牌,使其与自己的车辆信息一致,从而实现“偷梁换柱”。

谷某某将租来的车辆和自己车辆的行驶证件一同交给放贷人,试图冒充自有车辆进行抵押套取资金。然而,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谷某某却在刚与放贷人交接完还未收到钱款时,就被民警找上门。

原来,约定的还车期限届满后,车主刘某某多次尝试联系谷某某未果。情急之下,刘某某通过租车平台提供的车辆定位找到了自己的车,发现车牌号等信息已被替换,便报警求助。案发后,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谷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并认罪态度良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侦查终结后,石景山区公安分局以谷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车用途、隐瞒车辆处置意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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