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复工时,关于3倍工资和加班费的话题常常成为热点。近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纠纷案件。

须某于2023年8月18日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机电维修工。2024年春节后,他向公司要求支付2月10日至17日(正月初一至初八)8天值班的3倍工资差额6240元。庭审中,须某表示,值班是为了应对特殊情况,负责救援和普通维修,但整个值班期间并未出现需要处理的情况,他只是每天打卡后在单位待命、玩手机。而公司则否认春节期间安排须某值班,并指出须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值班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值班与加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值班期间,须某基本处于待命状态,没有实际救援任务,工作内容和强度与正常工作不同,且须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安排其加班。因此,须某的请求未获支持。须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春节期间正常出勤打卡,公司应支付工资。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须某在春节8天里属于值班性质,工作内容、强度及性质与正常工作有本质区别,公司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
法院从三个维度对“值班”与“加班”进行了区分:工作目的不同,加班是为了继续完成经营性工作,值班则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内容不同,加班的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一致,值班主要是基于单位生产、消防、行政等需要;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强度无差别,值班通常可以休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300%工资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根据单位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且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案例中,须某虽能证明春节期间存在考勤打卡,但其实际工作状态不符合“加班”的法定特征,故不应适用300%加班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