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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第三者索赔15万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书面道歉并公示[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08 00:36: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91
核心提示:今年3月,男子荣某将“第三者”陈某告上法院。荣某称,陈某明知其妻子郑某已婚,仍与其发展成婚外情。陈某曾向他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认与郑某的不正当关系,导致他与郑某离婚,并在村里常遭人指点、嘲笑

今年3月,男子荣某将“第三者”陈某告上法院。荣某称,陈某明知其妻子郑某已婚,仍与其发展成婚外情。陈某曾向他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认与郑某的不正当关系,导致他与郑某离婚,并在村里常遭人指点、嘲笑。为此,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道歉且在村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0天。

男子起诉第三者索赔15万精神损失费

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决陈某向荣某书面道歉,并将书面道歉信息在村公示栏张贴30天。

法院认定:荣某和陈某是同村居民,荣某与案外人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庭审中,荣某提交了陈某向荣某出具的三份保证书、陈某与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抖音聊天记录、视频、录音等证据,诉称因陈某与郑某通过微信、抖音、短信、电话等方式存在不当联系,侵犯荣某配偶权,致使荣某与郑某离婚。

荣某提交的三份保证书签署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2日、2023年8月7日,内容主要为陈某保证不再通过任何通讯工具与郑某联系或接触,陈某扰乱了荣某的正常婚姻生活,向荣某表示歉意,如再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陈某对该三份保证书质证及辩论意见为:三份保证书中虽然有陈某的签字,但仅记载陈某与郑某存在联系,并没有记载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无法证明陈某存在侵权行为;荣某在证据目录中记载的出轨事实,不认可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荣某另主张因陈某与郑某屡次出轨导致其离婚,致使自己在村里经常被人指指点点和嘲笑,给自己造成重大精神损害,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陈某对荣某的精神抚慰金诉求不予认可,辩称法律明确记载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针对严重程度及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充足证据,并达到盖然性占优的标准,否则无法主张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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