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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 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24 22:44: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65
核心提示:山西省强调各级政府需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山西省强调各级政府需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10月2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修订通过,并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并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第二十二条则要求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信息扩散。接到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受害者权益。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在招聘时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如果在录用后发现员工存在上述行为记录,应当及时解聘。

在财产权益方面,办法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等原因侵犯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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