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一家饭店老板张女士随手拍摄的一段菜品视频,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违反广告法”,且认为其拒绝配合调查,下发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引发广泛关注。
经当地联合调查组初步调查,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张女士表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自己在规定的5天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但在此后既不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也不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他们说罚就罚、不罚就不罚,对我们造成的影响怎么办?”停业期间的房租、物业费、电费、水费怎么办?她已决定起诉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此次处罚。
职能部门服务公众,任何一起案件的公共应对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旦行为失范,危害也比个人失误更严重。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此事的善后及公共应对,还有需要完善之处。
其实,厘清其间的是非并不难。最初因接到举报而执法,但所谓的“蛤蟆汤”,张女士称是当地名吃,附近都卖,食材为牛蛙。这家的“蛤蟆”是否有异?从举报线索到现场核查,有无相应调查取证过程?若当初拿出翔实证明,指出只是视频表述有误,可能连开罚单的机会都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