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一名13岁女生因同学编造并散布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谣言而产生情绪障碍休学,随后她将造谣者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造谣男生对女生构成名誉权侵害,判决造谣者赔偿各项费用总计9162.98元。
2023年2月,13岁的初中女生刘某遭到同年级男生王某编造并散布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谣言。刘某因此遭受了不明真相同学的议论和异样目光,承受巨大身心压力,罹患童年期情绪障碍,多次实施自杀、自残行为,家长无奈为其办理休学。同年年底,刘某起诉王某及其监护人,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
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学关系是刘某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环境下,与其有关的黄谣在同学中传播,对她必然会产生声誉毁损、评价降低的负面效果。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已对刘某构成名誉权侵害,最终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162.98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刘某经过心理疏导后重新返回校园,并向承办法官邮寄感谢信。被告方也表示因判后寄语受到教育,在判决生效当日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指出,黄谣并非新生事物,但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它开始在校园内蔓延,部分校园黄谣逐渐演变成校园欺凌事件,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清朗的校园环境。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延庆法院依托“融合式”审判模式,“三维融护”精心办理案件并开展延伸工作,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还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引导作用,为有同样遭遇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维权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