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的原产地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被认定为原产地。各会员单位在申报时需要准备好PO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
通知建议,在进口报关时,无论集成电路是否已封装,其原产地应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具体规定请参考《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122号令》,有问题可随时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明确,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或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原产地。第六条进一步说明,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主要依据税则归类改变,当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时,则采用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补充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指的是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对非该国或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归类发生变化。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对非该国或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比例。制造或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进行的主要工序,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