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是一名拥有十余年行业经验的工程师。2024年4月,他通过猎头介绍参加了某公司的招聘,并顺利通过面试。随后,该公司下属的一家公司向他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承诺以28万元年薪聘请他。
然而,在等待入职期间,杨先生却收到了下属公司发来的信息,称因业务架构调整,不再设置该工程师岗位,拒绝他入职。杨先生感到非常失望和不满,于是在同年7月将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告上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汪集人民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发出录用通知书,杨先生对此产生了合理信赖,并进行了入职准备工作,甚至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此时用人单位反悔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杨先生造成了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下属公司一次性支付杨先生赔偿金45000元。日前,杨先生已收到赔偿款。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估计企业需求后再开展人员招聘,并在发送录用通知书前完成背景调查等资格审查,避免损害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劳动者也应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权利受损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