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再春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杨再春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1999年至2024年,杨再春利用担任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贵州省总工会党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公司经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3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法院认为,杨再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杨再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