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在发生事故时,当事人虽可以自甘风险规则作为抗辩理由,但这并未免除滑雪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滑雪场经营管理者也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近期,海淀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定违反滑雪规则的后方滑雪者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
原告李佳称,在某滑雪场初级雪道正常滑行时,被告韩冬突然从高级雪道以极快的速度从身后将其撞飞。李佳左肩疼痛难忍,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治疗,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李佳要求韩冬及滑雪场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0余万元。
被告韩冬辩称,他对李佳受伤并无故意,且事故发生后对李佳进行施救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他认为滑雪是高危运动,正常碰撞与受伤不可避免,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1176条的自甘风险原则,他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李佳自身也应承担相应损失。
被告滑雪场公司辩称,李佳受伤系因与韩冬对撞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与滑雪场设施设备无关。滑雪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即使有学员教学,滑雪者更应负担注意义务,及时降速就不会出现此次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李佳和韩冬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以及滑雪场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双方作为多年雪龄的滑雪者应当知晓《滑雪者须知》等规则。根据庭审陈述,李佳系正常在初级雪道滑行,韩冬从高级雪道转弯进入初级雪道。法院采信李佳陈述的摔伤原因和过程。韩冬未尽到控制速度、避让前方滑行者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李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