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与体检公司合作开展体检项目,员工陈某积极参与。2019年11月25日,陈某参加单位体检,结果显示肺部“未见异常”。然而,一年半后,陈某确诊为癌症晚期。这引发了一个问题:体检公司是否存在漏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慈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委托体检合同,由旗下的慈某门诊公司为该公司员工提供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服务。2021年4月16日,陈某再次到慈某门诊公司体检,检查报告反映左上肺内实性结节灶性质待定,建议随访复查,左上肺叶内部分支气管扩张。随后,陈某在肿瘤防治中心进行多次检查,最终被诊断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pT2aN2MO IIIA期。
陈某认为慈某门诊公司在第一次CT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异常,导致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35.6万元。慈某门诊公司辩称,健康体检只是对身体情况的一般性评估,并非针对确诊疾病提供治疗方案,且两次胸部检查均符合诊疗规范,已建议陈某专科诊治。慈某公司则表示自己是慈某门诊公司的股东,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早期肺癌特别是周围性肺癌往往无任何症状,大多在胸片或胸部CT检查时发现。经复阅陈某的第一次体检胸部CT,显示其肺部存在一实质性结节,并在第二次体检时稍有增大、圆凸,推断为同一病理分期。体检机构对陈某的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过错,使陈某错过早发现早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病程延长、病情加重,建议承担85%-95%的责任。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慈某门诊公司为陈某提供体检服务时存在漏诊,导致陈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期,产生额外的医疗费支出并遭受精神痛苦,依法判决慈某门诊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13.7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