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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零首付购房风险提示 警惕违规操作陷阱[看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21 20:32:3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00
核心提示:近期,“零首付”购房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看似轻松的购房方式实际上会增加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带来诸多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了相关消费者风险提示

近期,“零首付”购房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看似轻松的购房方式实际上会增加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带来诸多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了相关消费者风险提示。

“零首付”购房套路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他方垫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购房者需在短期内分期还款,并支付利息与手续费;二是“高评高贷”,通过虚增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和额外税费;三是“偷梁换柱”,挪用其他类型的贷款如消费贷、装修贷或经营贷来支付首付款,这一过程可能涉及伪造虚假交易背景和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存在贷款期限错配的风险。

从这些模式可以看出,“零首付”购房并未真正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成本。如果银行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可能会拒绝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导致购房者面临“房贷两失”的风险,甚至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山东金融监管局提醒广大购房者,应警惕“零首付”购房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严禁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违规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同时禁止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零首付”购房不可信,购房者应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这种活动虽然营造出缓解首付款压力的假象,但实际上仍需以不同形式负担首付款,并承担额外的利息、服务费和手续费,实际成本可能远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加重财务压力。

此外,挪用贷款也不可取。银行机构若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可以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因此,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贷款条件,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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