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装载危险货物被罚!田某的挂车放在物流点,装了一批油漆及稀释剂。某执法局认为田某未经许可运输危险货物,但田某表示自己并未检查货物,不知道运输的是油漆和稀释剂。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指出,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不罚,且证明主观无过错的责任在于当事人。
某执法局在巡查时发现田某的挂车正在装货,货品为油漆及稀释剂。经询问物流园工作人员后,执法局认为田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此类运输,因此立案调查。田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仅为普通货物运输,涉案物品属于危险货物,执法局对田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并罚款3万元。田某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了解到田某与物流点有较稳定的承运关系,涉案油漆及稀释剂由物流点联系装货。执法局查处时,田某不在现场,涉案挂车也未连接牵引车。田某称自己还未查验将要运输的物品,不知货物为油漆及稀释剂。法院认为,田某将空挂车放置在与其有稳定承运关系的物流点,装货过程由物流点实施。执法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物流点知道待运物品为油漆及稀释剂,但无法证明田某明知运输物为油漆及稀释剂。因此,执法局认定田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官强调,行政处罚应体现公正性和合理性。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法官提醒,“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并不等同于“当事人知道行为违法”。执法者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时,需结合专业知识、经验法则、情理和逻辑,形成较强的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