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被诊断出肺部有磨玻璃结节,之后她所在的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重疾险。后来张小姐的磨玻璃结节癌变,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20年6月1日,张小姐因体检发现肺部阴影就医并住院检查。住院记录显示,她的右肺上叶前段及右肺下叶背段存在磨玻璃结节,但未进行手术治疗。从首次发现结节到2021年9月,张小姐遵医嘱先后四次复查,CT报告均显示结节无增大,医院建议年度复查。
2021年10月15日,张小姐入职某外资公司,并如实告知患有肺部磨玻璃结节的情况。应公司要求,她再次前往医院复诊,结果显示结节未增大,亦无其他异常。2021年至2023年,公司连续为员工购买了团体重疾险,张小姐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约定,因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重大疾病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简称“既往症条款”)。
2022年11月24日,张小姐再次就诊,CT报告显示右肺上叶亚实性结节,考虑肿瘤性病变可能。2023年2月28日,确诊为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微浸润腺癌),随后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张小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本次所患重大疾病为投保前已患疾病引起为由拒赔。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支付保险金的诉请,驳回了其余诉请。二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免赔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及是否有效、磨玻璃结节是否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既往症”展开辩论。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检查出肺部磨玻璃结节,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免赔条款,有权拒赔。张小姐方则表示,在保险期间因患肺癌进行手术治疗,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磨玻璃结节不等于疾病,她在投保前没有既往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