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零首付”和“超低首付”的购房操作,以此作为促销手段吸引购房者。这些措施通常涉及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垫付贷款首付,或是通过抬高房价来获取银行按揭贷款作为首付资金。然而,这类做法已经引起了包括郑州、南宁、山东等地相关部门的注意,并相继发布风险提示。
“零首付”和“超低首付”购房表面上降低了购房门槛,实则暗藏风险。购房者在未支付或极少支付首付的情况下购房,不仅月供和利息显著增加,还可能因合同与实际价值不符而在购房过程中产生更多税费。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指出,长期来看,“零首付”购房者最终支付的总金额会更高,包括贷款利息,实际上并未减轻负担。
此外,这种操作方式可能导致购房者对其财务承担能力产生误判,增加违约风险。银行虽然对贷款申请有审核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审核不严或骗贷手段,银行也可能面临贷款回收困难和坏账风险上升的问题。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强调,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应严格审核房屋价值,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四川银行业协会已采取行动,以行业公约形式禁止使用“零首付零月供”等误导性营销手段,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零首付”和“超低首付”购房虽看似诱人,实则涉及多重法律与经济风险,购房者需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