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老先生离世后,年逾九旬的杨老先生手持一张樊老先生名下的30万元储蓄存单前往银行,意图领取这笔被指为遗产的资金。杨老先生声称,这是昔日大学同窗樊老先生留给他的一份遗产。遗憾的是,银行因无法验证遗嘱的有效性和背后的具体情况,拒绝了杨老先生的提款请求。
杨老先生与樊老先生的友情可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两人是大学同学。到了80年代,杨老先生返回上海后,与独居的樊老先生交往频繁,几乎成了樊老先生生活中的重要帮手,包括协助处理搬家、房产买卖等事宜。据杨老先生了解,樊老先生并无近亲,唯一的兄弟早年参军并在50年代离世,父母也在六七十年代相继离世,使得樊老先生成为了孤独的老人。
2016年,樊老先生通过自书遗嘱形式,决定将余下财产交由杨老先生全权处理。随后几年,樊老先生又数次书面声明,强调杨老先生为其监护人的身份,并在最后一次声明中,要求杨老先生在其离世后处理所有遗物及存款。基于这些文件,杨老先生认为自己有权利提取樊老先生的银行存款并依遗嘱分配遗产。然而,银行方面以其无法验证遗嘱真实性为由,拒绝了杨老先生的取款要求。
在法庭上,杨老先生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遗嘱、银行存单以及樊老先生的死亡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尽管银行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仍对自书遗嘱的真伪表示疑虑。法院经过细致审查,确认了樊老先生生前所立遗嘱的有效性,其中包括多份不同时间点的手写遗嘱,内容均体现出樊老先生意愿的连贯性和明确性,尤其是2019年的遗嘱,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条件。
鉴于此,法院裁定银行应将樊老先生账户内的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杨老先生,以便杨老先生能够依据遗嘱进行后续处理。这一判决为这段跨越数十年的友情画上了法律意义上的句号,同时也保障了逝者遗愿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