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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遇到银行飞单怎么办 金融理财纠纷法院这样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16 23:55:5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近年来,涉及理财、信托、基金、期货等投资产品的纠纷不断。尤其随着资管新规下打破刚兑、理财净值化,金融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相关诉讼也逐渐增多。

近年来,涉及理财、信托、基金、期货等投资产品的纠纷不断。尤其随着资管新规下打破刚兑、理财净值化,金融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相关诉讼也逐渐增多。

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下,如何判定各方责任,机构行为与员工行为怎样界定,是金融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3·15到来之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发布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3)》(下称“白皮书”),聚焦大众理财投资和财富管理领域热点问题,公开多个金融理财纠纷的典型案例。

银行是否应对员工“飞单”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所谓“飞单”行为,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借助银行内部平台,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或非本行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

白皮书收录的案例中,某银行北京长安支行的老客户闫某,就是一场“飞单”纠纷的主角。

2014年1月23日,闫某在这家银行长安支行职员赵某推荐和介绍下,签订了《合伙协议》:闫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一家合伙企业,金额为300万元,预期年收益为13%,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份额分1次付清。

上述合伙企业由案外人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嵇某)和嵇某作为合伙人投资设立,成立时间是2013年5月14日。签订《合伙协议》当天,闫某将300万元通过工商银行柜台汇入了合伙企业的账户。

但到了一年后的2015年1月,也就是合伙协议约定的到期日,合伙企业、嵇某及基金公司都没有向闫某支付本金和约定收益。

事情的真相是,银行职员赵某向闫某推介的是一款非本行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产品。2020年7月7日,西城法院作出判决并责令嵇某、赵某退赔包括闫某在内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冻结、扣押、查封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所得发还投资人。同时,判令银行向闫某赔偿其损失金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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