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这个案件被写入报告
有什么重要意义?
我们特邀承办法官为您解读
“隐形加班”案
报告原文
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
案件回放
李女士曾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李女士主张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等。关于加班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某科技公司认可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女士主张其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女士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经查,李女士主张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女士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做跟踪、负责商务拓展。某科技公司则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某科技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某科技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