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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幼师被“游街”,岂能“以恶制恶”?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14 00:32:5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某地一幼儿园老师出轨学生家长,据该网友爆料称,上述幼儿园老师在和学生家长约会时,被该学生的母亲抓到,随后被“游街”,并强行拍下照片视频发朋友圈。

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某地一幼儿园老师出轨学生家长,据该网友爆料称,上述幼儿园老师在和学生家长约会时,被该学生的母亲抓到,随后被“游街”,并强行拍下照片视频发朋友圈。(8月11日中国新闻网)

幼师出轨学生家长,尽管令人不齿,仍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作为婚外情受害的一方,原配痛恨与丈夫偷情的幼师,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法治社会,岂能“以恶制恶”。原配现场“抓奸”,让当事幼师“游街”示众,这种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使受害方转而变成了违法者,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惩罚,最终打的则是自己的脸。

根据网友的视频显示,一名女子被抓着头发正对镜头,拍摄者一边摄影一边说,“大家看啊,这是小三,他跟我老公在我新房里面,被我抓到现行,她是我女儿的班主任。”这种让“第三者”难堪的“游街”,看似出了一口恶气,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还进一步激化了家庭矛盾,还有可能导致事态反转,造成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幼师出轨学生家长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师德,在道德层面上确有过错,应当受到批评和责难。原配作为受害的一方,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原配将捉奸“游街”的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以公开侮辱的方法来报复“第三者”,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原配对当事幼师“游街”的行为,已涉嫌侮辱罪。也就是说,本来是受害方的原配,却变成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如果当事幼师向提出控告,法院将依法追究原配的相关责任。

现代法治社会,必须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受到公平、公正对待。“游街”示众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也践踏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此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公众一定要汲取教训,增强法治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侵犯时,应当依法维权,千万不能“以恶制恶”,做出类似“游街”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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