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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干部帮丈夫讨债:“廉政监督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人员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1 23:28: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14
核心提示:原标题:陕西一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安康中院回应此前报道陕西安康一女干部用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媒体调查近日

原标题:陕西一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安康中院回应

官方回应干部帮丈夫讨债:“廉政监督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人员范围

此前报道

陕西安康一女干部用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媒体调查

近日,网络上关于“陕西女干部用法律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的消息流传,顶端新闻记者采访了当事双方,还原事件真相。

根据网传举报信息,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担任干部多年的张某洪在当地向个人、企业放贷千万元。在其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某洪的妻子、时任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的汪某娥,以一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帮丈夫出庭讨债。

被告一方的旬阳某公司法人代表张磊表示,作为被借贷一方,一、二审败诉后,他们公司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书,提出再审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其后来才得知一审开庭时向他们讨债的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然是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判决。

根据线索,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公布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确有张某洪向张磊所在的旬阳某公司借贷700万元的情况,但该判决为二审判决。安康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旬阳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们忽略了汪某娥作为中院‘廉政监督员’在一审中产生的影响力。”一审被告方再审代理律师表示,在审理判决过程中并未严格审查一审过程中原告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对一审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他向记者展示了一审的“(2019)陕09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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