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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车位被占怒砸车,法院判其赔偿车主损失六千余元 看看法律是怎么判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0 01:43: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74
核心提示:居民吴先生的车位被邻居王先生占用,在多次尝试电话沟通无果后,吴先生砸向王先生的车、掰断车牌,导致王先生损失一万多元,王先生因此将吴先生诉至法院。

居民吴先生的车位被邻居王先生占用,在多次尝试电话沟通无果后,吴先生砸向王先生的车、掰断车牌,导致王先生损失一万多元,王先生因此将吴先生诉至法院。

2月9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吴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92元。

男子因车位被占怒砸车,法院判其赔偿车主损失六千余元

男子因车位被占怒砸车,法院判其赔偿车主损失六千余元

据了解,吴先生用土疙瘩砸王先生的车并将其车牌掰断后,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此后,王先生维修车辆花费6637元,换领牌照花费1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案中,吴先生同意赔付换领牌照费,也认可维修费金额,但辩称王先生占用其车位、阻碍其停车,法院认为,吴先生应用理智的方式、合理合法主张权利,但其未能克制情绪,以损害王先生车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明显超出合理的限度,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王先生要求吴先生赔付车辆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修车费6637元、换领新车牌照费155元,合计67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达22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罚认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已成为代步工具,停车难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文明停车、规范停车,尤为重要。广大车友尽量不占用他人停车位,遇有紧急情况确需占用他人车位,应留下联系方式,便于挪车。如若自己的车位被他人占用,切莫冲动,以恶制恶,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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