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规则,是指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将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则,也是解决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权争议的重要互联网治理规则。那什么样的“通知”是有效通知?网络平台应该如何妥善处理权利人的侵权投诉?
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平台拒绝下架侵权视频案件,法院认为平台主张的“投诉通知没盖章”于法无据,判决平台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某著名A搜索引擎公司诉称,其在某视频网站上发现三段侵权视频,标题显示“女子微信异常,使用A搜索客服电话被骗万元”,视频发布者为在该网站注册的某自媒体账号。实际上,打开视频播放可知被骗女子使用的为其他搜索引擎,并非视频标题中提到的A搜索引擎。A公司认为,侵权视频标题与内容严重不符,该“标题党”行为已经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向视频网站发起多次线上投诉,但B公司作为视频网站主办者拒绝删除涉案视频,A公司为此起诉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公司辩称,视频网站的《投诉指引》明确载明,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发出侵权投诉通知的,代理人必须提供权利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权利人的完整签章。A公司的投诉由个人用户发起,并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其投诉通知与营业执照也未加盖A公司官方签章,因此A公司的投诉属于没有按照《投诉指引》进行签章等形式齐备的无效通知,平台不直接下架的行为无过错。
A公司并不认可该说法,其认为B公司面对多次投诉仅以“直接联系原发媒体沟通删稿”“投诉理由不充分”予以回应,却并未告知权利人投诉不合格需要补充手续,因此B公司并未积极履行平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