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却早在离婚之前与他人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且约定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经鉴定,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价值952万元,但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仅为550万元。女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腾退返还房屋、支付律师费。2月1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了该案判决结果,判决支持了女方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女子离婚时发现丈夫早已擅自将共有房屋低价出售给他人
原告周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原系夫妻。2008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2014年下半年,张先生通知她说杨先生与辛女士结婚需较长时间租住涉案房屋,她虽极力反对,但张先生执意将房屋门卡、钥匙等交付杨先生与辛女士。2020年,她与张先生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周女士所有,房屋贷款亦由周女士自行偿还。周女士向杨先生、辛女士提出收回房屋,但遭到拒绝,此时周女士才得知张先生早已于2016年在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550万元,远低于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周女士认为张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系她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无权擅自出售房屋,现双方协商未果,故将张先生、杨先生、辛女士诉至法院。
被告张先生辩称,2014年,其曾与杨先生的叔叔达成协议,约定房屋由杨先生他们居住,将来再办理过户。为了办理物业相关手续,其才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550万元,当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200万元左右。后其与周女士离婚,周女士对于其出售房屋的事情不知情,现其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被告杨先生、辛女士辩称,2014年6月,其夫妇二人与张先生、周女士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张先生、周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们,购房款为550万元。口头协议达成当月,张先生与周女士将房屋交付给他们,房屋一直由其夫妇居住使用,相关费用也一直由其缴纳。2014年7月5日,杨先生转账支付购房款300万元。2016年4月24日,张先生与杨先生补签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6月30日,杨先生又转账支付购房款200万元。在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时,张先生与周女士告诉他们涉案房屋有贷款尚未偿还,且张先生与周女士希望使用房屋的学区名额,故其未支付剩余50万元购房款,亦未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其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故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