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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万被查处“没一罚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2 02:54: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原标题:又有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吃罚单!券商副总监7年赚5500万,结果被“没一罚一”近日,上海证监局和厦门证监局分别公布了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标题:又有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吃罚单!券商副总监7年赚5500万,结果被“没一罚一”

近日,上海证监局和厦门证监局分别公布了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利用他人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交易金额146.82亿元,盈利约5463.87万元,后被上海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463.87万元罚款。

柳某信担任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后柳某信被厦门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以约4.14万元罚款。

券商资管权益投资部副总监违规炒股交易147亿元

6月29日,上海证监局披露了刘某违法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海通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 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约146.82亿元,盈利约5463.87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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