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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去年电信网络诈骗财产损失达353.7亿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3 03:39: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原标题:最高法:去年电信网络诈骗财产损失达353.7亿元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原标题:最高法:去年电信网络诈骗财产损失达353.7亿元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在会上介绍,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

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

李睿懿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

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打击此类犯罪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他强调,继续坚持从严惩处方针,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在严厉打击的高压下,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经向境外转移,对我境内群众疯狂实施诈骗。

“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同时,受诸多客观因素所限,公安机关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者司法协作等方式取证,执法难度极大。”李睿懿说。

他指出,在《意见一》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基础上,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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