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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被迫结婚后提撤销请求 一审获法院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1 04:17: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北京男子李某以“不结婚就让对方不能正常工作”等言论胁迫王某与其结婚。二人登记结婚后不久,王某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3月5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据了解,这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撤销婚姻案

北京男子李某以“不结婚就让对方不能正常工作”等言论胁迫王某与其结婚。二人登记结婚后不久,王某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3月5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据了解,这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例撤销婚姻案。

密云法院: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

法院介绍,2019年3月,李某(男方)与王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经接触后,王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向李某提出分手,遭到李某拒绝。2020年11月,李某欲与王某结婚,王某拒绝,后李某多次前往王某家和单位,以“不结婚就让王某不能正常工作”等言论胁迫王某与其结婚。

2021年1月18日,王某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王某拒绝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对王某进行拉拽和推搡,致王某身体局部淤青。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李某承认了胁迫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李某以对王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愿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的行为构成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只要是能够使受胁迫者违背自由意志而结婚的,无论是对身体上的强制抑或精神上的控制,都构成胁迫。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且未超过一年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故受胁迫方王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3月5日,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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