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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3男子倾倒填埋垃圾 构成污染环境罪获刑7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6 03:39: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28
核心提示:北京密云区3名男青年在某承包地挖坑倾倒并填埋混合垃圾。被查获后,现场共清理出生活垃圾1208吨。2020年12月5日,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7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挖掘清理现场

北京密云区3名男青年在某承包地挖坑倾倒并填埋混合垃圾。被查获后,现场共清理出生活垃圾1208吨。

2020年12月5日,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7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密云3男子倾倒填埋垃圾 构成污染环境罪获刑7个月

挖掘清理现场。密云法院供图

法院介绍,马某(男,30岁)、郑某(男,28岁)、曹某(男,29岁)户籍所在地均在北京市密云区,2019年底,3人看中了同村村民屠某的一块位于偏僻位置的承包地,想以此充当垃圾填埋场,接收建筑和生活垃圾,挣些“快钱”。

随后马某出面,谎称承包目的系种树,与屠某签订租地协议;郑某负责购买铁皮围挡、联系垃圾车;曹某负责租赁钩机、铲车进场挖坑填埋。后屠某发现,承包地周围被铁皮围住,东侧有一个大坑,里面全是垃圾。与马某理论之后,屠某报警。据曹某供述,3人从中获利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马某、郑某、曹某在密云区某承包地挖坑倾倒并填埋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混合垃圾,被查获后,经镇政府委托北京市某市政有限公司对该承包地进行挖掘和清理,共清理出生活垃圾1208吨,清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87597.94元。3名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了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687597.94元,并就受损土地恢复问题与屠某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3名被告人倾倒并非法掩埋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3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马某、郑某、曹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2020年12月5日,密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马某、郑某、曹某各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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