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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参加教招考试获得笔试第二名、面试第一名,却因缺项体检中的胸透项目,未被录取。近日,河南新乡一女子对河南新乡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平原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11日上午9点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对于诉讼,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表示,不予录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是,招聘公告中载明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拒绝做胸部X光片项目,进而导致其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答辩人对其不予录用,并未所谓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而是严格按照招聘公告,依约行事。
这样的回应看似占据了“依约行事”的道德高地,但却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因自身原因拒绝做胸部X光片项目”,这个自身原因仅仅是考生为一名孕妇。按理说,孕妇不适合做胸透检查,这是常识,相关政策的设定和执行,理应事先对该特殊情况留有弹性处理的余地。在笔试、面试情况出来后,再以“未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理由直接拒录孕妇考生,这或许符合约定,但却不合情,也有不合法之嫌,因为它很难撇清对孕妇的歧视。
事实上,正如法律人士指出,该案例中,体检项目的设置就没有考虑孕妇,忽略女性的特殊时期,本身就是对孕妇的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而据当事人透露,此次参与体检的还有另外5名孕妇,有的孕妇甚至“为做胸透提前剖腹产”。显然,这种未对孕妇的特殊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的做法,在客观上给孕妇平等就业设置了阻力,甚至可能衍生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