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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忍受打骂四十年”被判不准离婚,合理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4 00:32: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81
核心提示:▲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女性都遭受过身体或性暴力,大部分的施暴者是她们的亲密伴侣

媒体:“忍受打骂四十年”被判不准离婚,合理吗?

▲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女性都遭受过身体或性暴力,大部分的施暴者是她们的亲密伴侣。图/新京报有理数

文|史奉楚

近日,陕西延安一起离婚诉讼引发关注:六旬老人王花(化名)称婚后丈夫非打即骂,其忍气吞声40年,如今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王花夫妇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驳回了王花的诉讼请求。

对此,有律师称“法院用心良苦”,有律师称“法院未从实际出发,未考虑当事人感受,好心可能办坏事。”

该案被报道后引起热议。应该说,涉事法院作出该裁判的合理性也受到了质疑。但现实中,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类似的裁判结果其实比较常见,未必就一定是“判错了”。

众所周知,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主要指婚姻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既有结婚自由,又有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预。

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如在离婚方面,尤其是诉讼离婚方面,并不是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就必须准予离婚。

因为在既有的认知体系中,家庭是这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声音认为,离婚之后产生的一系列法律结果和社会结果,至少会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和亲情的隔膜,进而衍生诸多问题。依据上述逻辑,其认为公众应慎重离婚;法院也要从严掌握准予离婚条件,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目前,在离婚纠纷中,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和情形并不多。根据婚姻法,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情形,经调解无效的,方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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