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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 女同事22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30 01:47: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64
核心提示:原标题: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受害女子将和恋人回老家备受关注的深圳女子在“新员工入职聚会”醉酒疑遭强奸一案日前获得一审判决。

原标题: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受害女子将和恋人回老家

备受关注的深圳女子在“新员工入职聚会”醉酒疑遭强奸一案日前获得一审判决。

21岁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 女同事22岁

21岁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 女同事22岁

11月28日,从涉事女子曾某某的恋人晓强(化名)处获悉,11月2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邹某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晓强表示,案发至今已过去半年多时间,这半年期间,她和律师、友人一刻都没有放松过,最终坚持到法院作出判决。

晓强称,她和女友计划回老家工作生活。

晓强提供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跃与曾某某及其他同事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两人均有饮酒。

当日22时许,邹某跃与曾某某于聚餐结束后一同乘坐滴滴网约车离开,到达曾某某住处附近后,因曾某某的醉酒状态逐渐加深,不能正常行走,邹某跃便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将曾某某带至宝安区沙井街道翔丰时尚酒店,邹某跃用手夹着曾某某来到酒店306房,然后强行与曾某某发生性失系。

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邹某跃趁被害人曾某某酒醉失去意识之际,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与事实不符,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邹某跃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此外扣押的内衣、内裤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扣押的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邹某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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