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台前当官、背后经商,是受贿吗?
特邀嘉宾
许昊娟长沙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熊玲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张新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公职人员台前当官、妻子幕后成立公司获取“利润”的案件。本案中,职务犯罪与经营、借贷等民事活动交织,邓杰平利用职权,为商人老板谋利,其妻子既代为收受商人老板送来的股份,又成立公司向特定公司定向销售谋取利润。如何区分正常民事活动、违规经商办企业与受贿犯罪?怎样正确把握邓杰平受贿的罪与非罪?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有较大改变的情况下仍根据公诉机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是否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邓杰平认罪认罚,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邓杰平,男,中共党员,1962年3月6日生,湖南省宁乡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
2004至2015年,邓杰平利用其担任宁乡县玉潭镇镇长,宁乡县委常委、玉潭镇党委书记,宁乡县委办主任、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长沙金典公司董事长杨某、总经理蔡某的请托,为二人在收购宁乡县城建二公司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4至2017年,邓杰平收取蔡某或蔡某、杨某两人共同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7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另有400万元约定退休后收取,共计670万元。
2006年,宁乡县委决定组建长沙万佛灵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佛灵山公司)开发某旅游项目,并明确由邓杰平具体负责。邓杰平与蔡某、杨某商定,由邓杰平关照金典公司承揽万佛灵山公司的工程项目,用工程利润投资万佛灵山公司,三人各占投资款1/3的股份,邓杰平无需投资。此后,邓杰平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蔡某、杨某承揽了万佛灵山公司的工程项目。2007至2010年,蔡某、杨某以金典公司名义向万佛灵山公司投资共计1200万元。2013年,蔡某、杨某决定不再共同经营金典公司,为继续履行之前关于邓杰平占金典公司向万佛灵山公司投资款1/3的承诺,共同向邓杰平妻子成某出具了一份书面凭证,明确1200万元中,杨某、蔡某、成某各占400万元,成某收受凭证后告知了邓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