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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表决通过,时事新闻、视听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5 00:18: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14
核心提示: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

著作权法今年迎来施行30周年,此次修改是十年来首次修订,也是30年来最大幅度修改。

著作权维权成本高、赔偿低,是著作权保护一直以来的痛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著作权法修订也回应了创作领域出现的新趋势,比如海量的网络音乐、短视频等。

此次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作出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时事新闻”将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的不适用范围原本包括“时事新闻”,修改后变为“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这意味着,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成为历史。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著作权法对此作出修改,将纳入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说明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前对于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有争议的,有些网络平台把传统媒体报道拿过来,认为可以不用征得许可就合理使用,而且不支付报酬。这次从立法环节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将有利于加强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阎晓宏说。此前,虽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在执行中强调,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毕竟在立法环节上存在瑕疵和缺陷,在实践中很容易被误解,从而使得新闻媒体面临维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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