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俊)今天(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并且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推动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记者注意到,深圳自2016年便开始探索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今年8月26日审议通过该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探索跨境破产诉讼工作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表示。
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指导意见》还提出,优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
并且,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据深圳市中院院长万国营介绍,去年3月,深圳中院运用内地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香港破产企业的财产,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跨境破产协作作了有益尝试。今年5月,深圳中院一件跨境破产裁定,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在全国首次实现了内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
今年10月,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其中也提出,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授权深圳率先探索。万国营表示,目前已经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加快推进,努力为全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全国法院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